章  程
组织机构
管理办法
财务管理办法
管理办法

 

一、欢迎海内外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团体、个人,为清华大学教育事业捐资。

二、基金的本金原则上不动用,利用增值部分, 改善学校教学设施, 支持基础学科研究和改善办学条件,资助教师深造,奖励优秀学生和教师等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活动。申请资助需填写《资助申请表》,经基金会审批后,办理资助款手续。办事机构的行政开支不高于国家的有关规定,具体数额由理事会审议决定。

三、凡为本基金会捐资,本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,并可签订书面协议,写明捐资金额、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等。

四、捐赠自愿,不分多少,一般个人捐赠一百元为起点,团体捐赠一万元为起点。

五、凡为本基金会捐资,基金会给以奖励:
  1、 捐资在一百万元或累积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者,颁发证书及"金质"纪念牌,可成为基金会理事单位或理事,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,学校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。
  2、 捐资在五十万元以上者,颁发证书及"银质"纪念牌,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,学校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。
  3、 捐资在十万元以上者,颁发证书及"铜质"纪念牌,学校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。
  4、 捐资在一万元以上者,颁发证书及纪念牌。
  5、 捐资在一百元以上者,颁发证书及纪念章。
  6、全部捐资者的姓名及金额,刊登于校刊 《新清华》专刊上,捐资名册存档。

六、欢迎提供信息,凡提供信息者,本基金会赠纪念品以示感谢。

七、除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,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,为基金会集资成功者,本基金会将给以奖励,一般为集资额的1%~3%,特殊情况,奖励金额报理事长审定。